索引號: | 001008006002001/2022-142195 | 主題分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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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文號: | 諸政發〔2022〕14號 | 文件登記號: | DZJD00-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諸暨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諸暨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2022年)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9〕46號)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各設區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方案的批復》(浙政函〔2022〕32號)以及《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審定紹興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的復函》(浙司函〔2022〕12號)要求,現將諸暨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2022年)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5日起,在諸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諸暨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2022年)》內的520項行政處罰事項,劃轉至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并行使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具體條線如下(事項詳見附件):
(一)發展改革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3項;
(二)經信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項;
(三)教育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4項;
(四)民宗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6項;
(五)公安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項;
(六)民政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72項;
(七)人力社保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78項;
(八)自然資源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6項;
(九)建設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229項;
(十)交通運輸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項;
(十一)水行政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80項;
(十二)體育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8項;
(十三)林業條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共1項;
二、涉及上述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的,相對應的行政處罰事項也同步調整,不再另行公布。
附件:諸暨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2022年)
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諸暨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2022年)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劃轉范圍 | 具體職責邊界 |
一、發展改革(共13項) | ||||
1 | 330260002006 | 對被監察單位未按規定實施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能源監察機構負責“被監察單位未按規定實施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能源監察機構。 |
2 | 330260002011 | 對重點用能單位違法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違法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3 | 330260002009 |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4 | 330260002004 | 對建設單位、有關機構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有關機構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節能主管部門。 |
5 | 330260002007 | 對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或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或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6 | 330260002012 |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拒不落實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拒不落實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7 | 330260002005 | 對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檢查,或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行政處罰) | 節能監察機構負責“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節能監察機構。 |
8 | 330260002010 | 對違法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違法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9 | 330260002008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10 | 330260002013 | 對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11 | 330260002002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12 | 330260002001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
13 | 330260002014 | 對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節能主管部門。 |
二、經信(共1項) | ||||
1 | 330207078000 | 對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移送有關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記錄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移送有關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記錄”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
三、教育(共14項) | ||||
1 | 330205024000 | 對學?;蚱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停止招生、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蚱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2 | 330205018000 | 對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3 | 330205015000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4 | 330205011000 | 對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5 | 330205034000 | 對幼兒園未按規定配備保育教育場所和設施設備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未按規定配備保育教育場所和設施設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6 | 330205031000 | 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場所和配置的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保育教育場所和配置的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7 | 330205030000 | 對幼兒園配備或聘用工作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配備或聘用工作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8 | 330205029000 | 對幼兒園組織學齡前兒童參加商業性活動或無安全保障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組織學齡前兒童參加商業性活動或無安全保障的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9 | 330205028000 | 對義務教育段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義務教育段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0 | 330205027000 | 對幼兒園教授小學教育內容、進行其他超前教育或強化訓練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教授小學教育內容、進行其他超前教育或強化訓練”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1 | 330205023000 | 對幼兒園擅自給學齡前兒童用藥或擅自組織學齡前兒童進行群體性用藥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擅自給學齡前兒童用藥或擅自組織學齡前兒童進行群體性用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2 | 330205021000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3 | 330205020000 | 對幼兒園使用未經省級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課程資源和教師指導用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使用未經省級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課程資源和教師指導用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14 | 330205019000 | 對幼兒園招生、編班進行考試、測查或超過規定班額的行政處罰 | 部分(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招生、編班進行考試、測查或超過規定班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 |
四、民宗(共6項) | ||||
1 | 330241005000 | 對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擅自設立宗教院?!钡谋O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2 | 330241024000 | 對宗教教職人員跨地區或跨教區主持宗教活動、擔任主要教職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教職人員跨地區或跨教區主持宗教活動、擔任主要教職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3 | 330241015000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規定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或設立許可除外)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規定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4 | 330241014000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或設立許可除外)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5 | 330241013000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或設立許可除外)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6 | 330241006000 |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參與相關活動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參與相關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五、公安(共1項) | ||||
1 | 330209013001 |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人力三輪車未登記或未懸掛號牌的行政處罰) | 1.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發現“人力三輪車未登記或未懸掛號牌”的,及時制止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人力三輪車未登記或未懸掛號牌”的,及時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
六、民政(共72項) | ||||
1 | 330211026002 | 對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 | 330211026004 | 對社會團體違規設立下屬機構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違規設立下屬機構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 | 330211035001 | 對不具備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不具備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 | 330211026008 |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 | 330211026007 | 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 | 330211026005 | 對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7 | 330211026003 | 對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8 | 330211026001 |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9 | 330211046000 | 對無合法資質的社會團體非法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無合法資質的社會團體非法開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0 | 330211023001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1 | 330211023002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2 | 330211023004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3 | 330211023005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4 | 330211023006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5 | 330211023007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6 | 330211023008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7 | 330211023009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8 | 330211023010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其他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其他組織或個人提供擔?!钡谋O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19 | 330211047000 | 對無合法資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法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無合法資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法開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0 | 330211044000 | 對無合法資質的基金會非法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無合法資質的基金會非法開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1 | 330211024001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章程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章程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2 | 330211024002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在財務管理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在財務管理中弄虛作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3 | 330211024003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4 | 330211024004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5 | 330211024006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公布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公布虛假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6 | 330211034001 | 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7 | 330211034002 | 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向社會公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向社會公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8 | 330211033001 |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29 | 330211033002 | 對慈善組織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0 | 330211033003 |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1 | 330211031001 | 對慈善組織未按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未按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2 | 330211031002 |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財產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財產”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3 | 330211031003 |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對受益人附加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對受益人附加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4 | 330211025001 | 對慈善組織違反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違反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5 | 330211025002 | 對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資產用于投資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資產用于投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6 | 330211025003 |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7 | 330211025004 |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8 | 330211025005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39 | 330211025006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報備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報備募捐方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0 | 330211025007 |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1 | 330211035002 | 對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2 | 330211035003 | 對向單位或個人攤派或變相攤派募捐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向單位或個人攤派或變相攤派募捐”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3 | 330211035004 | 對開展募捐活動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居民生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開展募捐活動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居民生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4 | 330211019003 | 對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5 | 330211019004 | 對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6 | 330211019005 | 對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7 | 330211019002 | 對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8 | 330211019001 | 對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49 | 3302110100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0 | 330211004000 | 對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1 | 330211003000 | 對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2 | 330211001000 | 對泄露志愿服務信息侵害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登記證書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泄露志愿服務信息侵害個人隱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3 | 330211039001 | 對社會團體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4 | 330211039003 | 對社會團體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5 | 330211039002 | 對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登記除外) |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6 | 330211012000 | 對挪用、侵占或貪污捐贈款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挪用、侵占或貪污捐贈款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7 | 330211030001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8 | 330211030002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59 | 330211030003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0 | 330211014000 | 對騙取補助資金或社會養老服務補貼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騙取補助資金或社會養老服務補貼”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1 | 330211029010 | 對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未按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未按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2 | 330211029009 | 對養老機構未依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未依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3 | 330211029007 | 對養老機構擅自暫?;蚪K止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擅自暫?;蚪K止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4 | 330211029006 | 對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5 | 330211029005 | 對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6 | 330211029004 | 對養老機構向監管部門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向監管部門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7 | 330211029003 | 對養老機構未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未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8 | 330211029002 | 對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未按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未按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69 | 330211029001 | 對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70 | 330211027003 | 對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況好轉后未按規定申報繼續享受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況好轉后未按規定申報繼續享受”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71 | 330211027002 | 對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72 | 330211027001 | 對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民政部門負責“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
七、人力社保(共78項) | ||||
1 | 330214092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 | 330214091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 | 330214090000 | 對繳費單位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繳費單位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 | 330214089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 | 330214088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 | 330214087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 | 330214086000 | 對繳費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繳費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8 | 330214085000 | 對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9 | 330214082006 | 對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0 | 330214082005 | 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1 | 330214082004 | 對用人單位拒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拒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2 | 330214082003 | 對用人單位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3 | 330214082002 | 對用人單位拒絕或拖延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拒絕或拖延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4 | 330214082001 | 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5 | 330214081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6 | 330214080000 | 對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7 | 330214079000 | 對用人單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8 | 330214078000 | 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19 | 330214077000 | 對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0 | 330214075000 | 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1 | 330214074000 | 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2 | 330214073003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3 | 330214073002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保存服務臺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保存服務臺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4 | 330214073001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5 | 330214072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6 | 330214071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職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職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7 | 330214070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8 | 330214068003 | 對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安排其夜班勞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安排其夜班勞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29 | 330214068002 | 對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工作時間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工作時間”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0 | 330214068001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女職工享受產假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女職工享受產假”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1 | 330214066000 | 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2 | 330214065000 | 對違反《企業年金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違反《企業年金辦法》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3 | 330214063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備案相關材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備案相關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4 | 330214062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5 | 330214061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6 | 330214060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7 | 330214059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8 | 330214058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39 | 330214057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錢財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錢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0 | 330214056000 | 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1 | 330214055000 | 對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钡谋O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2 | 330214054000 | 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民主程序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民主程序”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3 | 330214051000 | 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招用人員體檢標準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招用人員體檢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4 | 330214050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或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或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5 | 330214049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6 | 330214048000 | 對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提高聘用標準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提高聘用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7 | 330214045000 | 對勞務派遣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務派遣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8 | 330214042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49 | 330214041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服務臺賬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服務臺賬有關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0 | 330214040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1 | 330214039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按規定退還中介服務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未按規定退還中介服務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2 | 330214038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3 | 330214037000 | 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核實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核實”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4 | 330214036000 | 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5 | 330214035000 | 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進入工作場所檢查、調查的,銷毀或轉移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拒不執行詢問通知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阻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入工作場所檢查、調查的,銷毀或轉移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拒不執行詢問通知書的行政處罰)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進入工作場所檢查、調查的,銷毀或轉移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拒不執行詢問通知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6 | 330214033000 | 對無理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無理抗拒、阻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行政處罰)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無理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7 | 330214032000 | 對企業未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未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8 | 330214030000 | 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執業資格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59 | 330214029000 | 對用人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0 | 330214027000 | 對違反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違反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1 | 330214026000 | 對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2 | 330214025000 | 對用人單位以擔?;蚱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以擔?;蚱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3 | 330214024003 | 對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4 | 330214024002 | 對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5 | 330214024001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6 | 330214023000 | 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7 | 330214022000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8 | 330214020000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特定業務未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特定業務未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69 | 330214019000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處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0 | 330214016000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1 | 330214014000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2 | 330214012000 | 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3 | 330214011000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注銷未書面報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注銷未書面報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4 | 330214010000 | 對勞務派遣單位以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務派遣單位以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5 | 330214009000 | 對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6 | 330214006000 | 對民辦學校(項目)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辦學許可證除外)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擅自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7 | 330214005000 | 對企業違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違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78 | 330214001000 | 對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八、自然資源(共6項) | ||||
1 | 330215059000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規劃資質證書從事規劃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以欺騙手段取得規劃資質證書從事規劃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2 | 330215162000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3 | 330215160000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省有關技術規范編制城鄉規劃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省有關技術規范編制城鄉規劃”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4 | 330215158000 | 對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5 | 330215197000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6 | 330215196000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九、建設(共229項) | ||||
1 | 330217B14000 | 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 | 330217A63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 | 330217A41000 | 對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 | 330217A25000 | 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 | 330217A23000 | 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 | 330217993000 | 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工程中標等的7項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執業資格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工程中標等的7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7 | 330217909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8 | 330217886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9 | 330217883000 | 對工程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0 | 330217878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 | 330217876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 | 330217866000 | 對工程建設、施工等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施工等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3 | 330217803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與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與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14 | 330217802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15 | 330217801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7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7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16 | 330217792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 | 330217791000 | 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4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 | 330217788000 | 對工程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 | 330217684000 | 對造價工程師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造價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造價工程師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造價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0 | 33021766800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專用章,偽造造價數據或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專用章,偽造造價數據或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1 | 330217663000 | 對部分乙級及以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情況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部分乙級及以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2 | 330217662000 | 對乙級及以下、勞務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情況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及以下、勞務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3 | 330217657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4 | 3302176440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等4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5 | 330217598000 | 對監理工程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工程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6 | 330217595000 | 對監理單位未按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未按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7 | 330217594000 | 對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等2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等2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8 | 330217593000 | 對監理單位未指派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實行現場監理,或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施工時未實行全過程旁站監理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未指派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實行現場監理,或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施工時未實行全過程旁站監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9 | 330217590000 | 對監理工程師取得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而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工程師取得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而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0 | 330217589000 | 對監理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1 | 330217588000 | 對監理單位無資質證書或超越核準的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無資質證書或超越核準的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2 | 330217587000 | 對建設單位對必須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不委托監理或進行虛假委托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對必須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不委托監理或進行虛假委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3 | 330217586000 | 對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4 | 330217582000 | 對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5 | 330217581000 | 對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6 | 330217538000 | 對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7 | 330217537000 | 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含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含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8 | 330217536000 | 對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39 | 330217485000 | 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0 | 330217483000 | 對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1 | 330217480000 | 對擅自變動或破壞抗震防災相關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擅自變動或破壞抗震防災相關設施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2 | 330217473000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3 | 330217471000 | 對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4 | 330217469000 | 對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5 | 330217122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46 | 330217121000 | 對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7 | 330217114000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有其他不按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有其他不按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8 | 330217106003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專業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經注冊擅自以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專業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49 | 330217092000 |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0 | 330217087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51 | 330217071006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一級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一級注冊建筑師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經注冊擅自以一級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一級注冊建筑師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2 | 330217063000 | 對未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3 | 330217060000 | 對建設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4 | 330217058000 |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5 | 330217051000 | 對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6 | 330217048000 |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7 | 330217044007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二級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二級注冊建筑師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經注冊擅自以二級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二級注冊建筑師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8 | 330217042000 |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59 | 330217035004 | 對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0 | 330217035003 | 對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1 | 330217035002 | 對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2 | 330217034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3 | 330217030000 |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4 | 330217020000 | 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5 | 330217009000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6 | 330217434001 | 對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7 | 330217434002 | 對招標人超過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超過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8 | 330217434003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69 | 330217436001 | 對出借資質或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借資質或以他人名義投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70 | 330217437001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71 | 330217007000 | 對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以及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以及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72 | 330217833000 |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租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等的商品房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租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等的商品房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3 | 330217091000 | 對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然執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然執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4 | 330217131000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聘用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聘用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5 | 330217778000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6 | 330217773000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7 | 330217769000 | 對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8 | 330217829000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79 | 330217998000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違規執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違規執業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0 | 330217770000 | 對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1 | 330217762000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2 | 330217844000 | 對房地產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供交付樣板房或未按規定時間保留交付樣板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供交付樣板房或未按規定時間保留交付樣板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3 | 330217779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銷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銷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4 | 330217783000 | 對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5 | 330217781000 |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規銷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規銷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6 | 330217834000 | 對房屋租賃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變更、延續或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變更、延續或注銷手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7 | 33021780800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違規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8 | 33021780600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89 | 330217809000 | 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0 | 33021781000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人違法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并收取費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人違法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并收取費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1 | 33021778500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2 | 33021778200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資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資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3 | 330217768000 | 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4 | 330217434004 |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5 | 330217432000 | 對投標人在標前存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投標人在標前存在違法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6 | 330217276000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注冊除外)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7 | 330217128000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98 | 330217482000 | 對未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造、改建或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造、改建或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
99 | 330217E15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1.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
2.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及時制止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 ||||
100 | 330217A65000 | 對未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01 | 330217A56000 |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2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2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02 | 330217A55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以及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以及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03 | 330217A52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以及使用單位等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資格除外)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以及使用單位等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04 | 330217A47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未按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未按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05 | 330217A45000 | 對建筑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等5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等5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06 | 330217A44000 | 對建筑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4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07 | 330217A40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履行規定的安全職責等5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履行規定的安全職責等5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08 | 330217A390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吊銷證照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09 | 330217A34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0 | 330217A31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等7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等7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1 | 330217A24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2 | 330217997000 | 對事故發生單位不按規定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處理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單位不按規定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處理相關責任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3 | 330217995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現場履職或組織限期整改等5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現場履職或組織限期整改等5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4 | 330217994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等6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等6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5 | 3302179460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按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等4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未按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6 | 330217919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7 | 330217918000 | 對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等5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等5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8 | 330217882000 | 對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等2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等2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19 | 3302178810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等4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0 | 330217880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1 | 330217877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4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2 | 330217875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3 | 330217869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等與同一作業區域內其他可能相互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等與同一作業區域內其他可能相互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4 | 330217868000 | 對工程監測單位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等4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測單位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5 | 330217865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4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6 | 330217864000 | 對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7 | 330217863000 | 對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拒絕、阻礙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8 | 330217862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29 | 330217859000 | 對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與分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與分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30 | 330217858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與同一作業區域內其他可能相互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與同一作業區域內其他可能相互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31 | 330217857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4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32 | 330217853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2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2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33 | 330217851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等2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等2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34 | 330217849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未按規定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未按規定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
135 | 330217848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等2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等2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
136 | 330217847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等6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等6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
137 | 330217845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將擬進行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情況書面告知監管部門即行施工等2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將擬進行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情況書面告知監管部門即行施工等2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38 | 330217843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以及有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等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以及有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等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39 | 330217840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維修或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有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維修或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維修或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有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維修或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40 | 330217835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安裝過程中未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許可除外)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安裝過程中未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41 | 330217831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使用單位等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資格、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除外)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使用單位等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42 | 330217827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向監管部門登記擅自將起重機械投入使用等10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向監管部門登記擅自將起重機械投入使用等10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43 | 330217822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44 | 330217812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拒不接受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拒不接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拒不接受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
145 | 330217807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拒不接受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拒不接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行政處罰)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拒不接受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46 | 330217805000 | 對使用建筑起重機械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使用建筑起重機械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47 | 330217804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48 | 330217795000 | 對工程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等5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等5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49 | 330217793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0 | 330217757000 | 對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未申報消防驗收備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未申報消防驗收備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1 | 330217754000 | 對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2 | 330217748000 | 對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3 | 330217665000 | 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4 | 3302176640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或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或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5 | 330217658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組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組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6 | 330217653000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規定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行政處罰 | 部分(撤銷認定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規定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7 | 330217652000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8 | 330217651000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規審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規審查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59 | 330217649000 | 對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等3項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等3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0 | 330217647000 | 對審查機構受到罰款處罰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機構受到罰款處罰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1 | 330217646000 | 對工程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2 | 330217645000 | 對勘察單位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簽字不全、原始記錄不按規定記錄或記錄不完整、不參加施工驗槽、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工程勘察質量監管部門負責“勘察單位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簽字不全、原始記錄不按規定記錄或記錄不完整、不參加施工驗槽、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工程勘察質量監管部門。 |
163 | 330217643000 | 對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4 | 330217639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5 | 330217637000 | 對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6 | 330217634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設計單位未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設計單位未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7 | 330217489000 | 對未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8 | 330217488000 | 對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69 | 330217487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0 | 330217486000 |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1 | 330217481000 | 對不按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按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2 | 330217479000 | 對違法要求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要求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3 | 330217477000 | 對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4 | 330217476000 | 對施工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5 | 330217472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按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6 | 330217470000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7 | 330217467000 | 對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8 | 330217466000 | 對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79 | 330217464000 | 對設計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0 | 330217463000 | 對業主委托無證單位或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主委托無證單位或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1 | 330217107000 | 對造價工程師執業過程中違規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造價工程師執業過程中違規”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2 | 330217106005 |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3 | 330217076003 | 對部分乙級及以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部分乙級及以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4 | 330217076002 | 對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政處罰(部分乙級及以下工程勘察設計企業)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部分乙級及以下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5 | 330217076001 | 對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6 | 330217064000 | 對未按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7 | 330217053000 | 對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8 | 330217052000 | 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未按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未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單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未按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未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單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89 | 330217049000 | 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0 | 330217040000 | 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使用單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使用單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1 | 330217039000 | 對監理單位未履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等安全職責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未履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等安全職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2 | 330217035001 | 對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政處罰(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甲級、部分乙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3 | 33021702600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規承攬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規承攬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4 | 330217006000 | 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未按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未按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5 | 330217002000 | 對未按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6 | 330217A62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及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及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7 | 330217A51000 |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等4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8 | 330217A36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4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199 | 330217A26000 | 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00 | 330217852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01 | 330217796000 | 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02 | 330217790000 | 對工程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4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4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03 | 330217789000 |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04 | 330217640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勘察、設計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勘察、設計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05 | 330217813000 | 對違法出租商品房屋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出租商品房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
206 | 330217199000 | 對排水戶違規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除外) | 1.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排水戶違規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2.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日常巡查,發現“排水戶違規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及時制止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
207 | 330217E92000 | 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未按規定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或未按規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關義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未按規定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或未按規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關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08 209 | 330217F92000 | (紹興)對擅自設置車擋、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車泊位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擅自設置車擋、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車泊位”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0 | 330217F90000 | (紹興)對晾曬、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晾曬、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0 | 330217F89000 | (紹興)對密閉、覆蓋不嚴密或帶泥運行的車輛;未進行密閉、覆蓋或密閉、覆蓋不嚴密導致泄漏、散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密閉、覆蓋不嚴密或帶泥運行的車輛;未進行密閉、覆蓋或密閉、覆蓋不嚴密導致泄漏、散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1 | 330217F88000 | (紹興)對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擅自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擅自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2 | 330217F87000 | (紹興)對服務性攤點未按照規定的地點、范圍、時限經營,并保持經營場地清潔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服務性攤點未按照規定的地點、范圍、時限經營,并保持經營場地清潔”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3 | 330217F85000 | (紹興)對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限養區外違反規定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戶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限養區外違反規定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戶”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4 | 330217F84000 | (紹興)對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裝修、裝飾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點堆放,影響環境或通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裝修、裝飾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點堆放,影響環境或通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5 | 330217F83000 | (紹興)對在城市道路、廣場和其他戶外公共場所擅自散發商業性廣告、宣傳品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城市道路、廣場和其他戶外公共場所擅自散發商業性廣告、宣傳品”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6 | 330217F45000 | (紹興)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車輛出入口未設置車輛沖洗和沉淀、排水設施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工地車輛出入口未設置車輛沖洗和沉淀、排水設施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217 | 330217525004 | (紹興)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違反其他責任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違反其他責任”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8 | 330217525001 | (紹興)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未保持市容整潔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未保持市容整潔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19 | 330217525002 | (紹興)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未保持環境清潔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未保持環境清潔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0 | 330217525003 | (紹興)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未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未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等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1 | 330217521000 | (紹興)對管線以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產權單位或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發現或接報后未立即補缺、修復的;對無法立即補缺、修復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補缺、修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以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產權單位或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發現或接報后未立即補缺、修復的;對無法立即補缺、修復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補缺、修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2 | 330217523000 | (紹興)對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臨街一側的隔離設施未按規劃要求設置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臨街一側的隔離設施未按規劃要求設置”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3 | 330217519000 | (紹興)對道路公共設施出現污損、毀壞的,設置或養護單位未及時清洗、維修或更換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道路公共設施出現污損、毀壞的,設置或養護單位未及時清洗、維修或更換”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4 | 330217520000 | (紹興)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5 | 330217522000 | (紹興)對架空管線和鐵塔、鐵架、鐵桿等基礎設施以及交接箱等設備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架空管線和鐵塔、鐵架、鐵桿等基礎設施以及交接箱等設備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6 | 330217524001 | (紹興)對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未及時整修破損、污損外立面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未及時整修破損、污損外立面”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7 | 330217524002 | (紹興)對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未排除危險、及時整修存在脫落危險、影響市容和公共安全的外立面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未排除危險、及時整修存在脫落危險、影響市容和公共安全的外立面”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8 | 330217517000 | (紹興)對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未按批準的要求設置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未按批準的要求設置”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29 | 330217518000 | (紹興)對活動舉辦者未及時拆除活動設施、清除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動舉辦者未及時拆除活動設施、清除廢棄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十、交通運輸(共1項) | ||||
1 | 330218868000 | (紹興)對作業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安全防護方案或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作業活動未在作業前就安全防護方案征得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同意等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1.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作業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安全防護方案或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作業活動未在作業前就安全防護方案征得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同意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2.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作業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安全防護方案或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作業活動未在作業前就安全防護方案征得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同意等”的,將相關情況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十一、水利(共80項) | ||||
1 | 330219190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不按規定訂立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不按規定訂立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 330219191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公開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公開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 | 330219186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向該項目投標人等提供咨詢的行政處罰 | 部分(禁止代理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向該項目投標人等提供咨詢”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 | 330219185000 |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違規聘用人員、隱瞞有關情況和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監理單位違規聘用人員、隱瞞有關情況和提供虛假材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 | 330219189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單位違反規定開展招標代理工作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單位違反規定開展招標代理工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 | 330219172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 | 330219178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不按規定收取或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不按規定收取或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8 | 330219171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不按規定訂立合同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不按規定訂立合同”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9 | 330219182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確定中標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確定中標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0 | 330219170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未按委托的內容開展招標、違規轉讓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未按委托的內容開展招標、違規轉讓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1 | 330219179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規評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評標專家資格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規評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2 | 330219167000 | 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3 | 330219169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不招標或規避招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不招標或規避招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4 | 330219180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5 | 330219173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透露招標有關信息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透露招標有關信息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6 | 330219197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違法轉讓、分包中標項目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違法轉讓、分包中標項目”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7 | 330219175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8 | 330219168000 |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19 | 330219199000 | 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材料和設備等進行檢驗和取樣檢測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材料和設備等進行檢驗和取樣檢測”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0 | 330219174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檢測委托方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檢測委托方違規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1 | 330219187000 | 對水利工程參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出租或出借資質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參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出租或出借資質”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2 | 330219201000 |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弄虛作假或轉讓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監理單位弄虛作假或轉讓監理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3 | 330219203000 | 對水利工程施工企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不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企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不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4 | 330219205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5 | 330219166000 | 對水利工程參建單位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參建單位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6 | 330219165000 | 對水利工程參建單位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或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參建單位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或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7 | 330219176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招投標信息或有串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資格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招投標信息或有串通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8 | 330219181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規定承攬工程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規定承攬工程”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29 | 330219184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檢測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0 | 330219183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專業人員違規辦理招標業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資格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專業人員違規辦理招標業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1 | 330219194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邀請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在邀請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2 | 330219198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3 | 330219196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至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至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4 | 330219202000 | 對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5 | 330219193000 | 對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6 | 330219200000 | 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7 | 330219188000 | 對投標人串標或以非法手段謀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部分(取消投標資格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投標人串標或以非法手段謀取中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8 | 330219204000 | 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中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驗收工作中違反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39 | 330219004000 | 對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0 | 330219065000 | 對監理人員收受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工作秘密的行政處罰 | 部分(注銷注冊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收受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工作秘密”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1 | 330219152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2 | 330219016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3 | 33021900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4 | 330219093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5 | 330219056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6 | 330219154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7 | 330219032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8 | 330219147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49 | 330219006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0 | 330219153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1 | 33021901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2 | 330219150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3 | 330219030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4 | 330219148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5 | 330219020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6 | 33021915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7 | 33021902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8 | 330219146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59 | 330219140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0 | 330219149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1 | 330219012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2 | 330219040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3 | 330219019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4 | 330219072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行政處罰(乙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乙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5 | 330219145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甲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6 | 330219028000 |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7 | 330219096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從事質量檢測違規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從事質量檢測違規”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8 | 330219108000 | 對水利基建項目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基建項目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69 | 330219142000 |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0 | 330219144000 | 對水利工程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不予注冊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1 | 330219143000 | 對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違反安全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違反安全有關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2 | 330219138000 | 對水利工程中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資質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中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3 | 330219139000 | 對水利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機構、配備人員,未按規定告知安全生產事項、進行培訓、特種作業持證上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機構、配備人員,未按規定告知安全生產事項、進行培訓、特種作業持證上崗等”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4 | 330219141000 | 對水利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違反安全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違反安全有關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5 | 330219011000 | 對水利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安全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安全有關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6 | 33021915100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行政處罰(甲級)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7 | 330219231000 | (紹興)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或節水設施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或節水設施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8 | 330219230000 | (紹興)對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79 | 330219227000 | (紹興)對水域管理單位未及時清理垃圾等水面漂浮物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管理單位未及時清理垃圾等水面漂浮物”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80 | 330219225000 | (紹興)對重點江河、湖泊、水庫及其管理范圍內洗砂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江河、湖泊、水庫及其管理范圍內洗砂”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
十二、體育(共18項) | ||||
1 | 330233027000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撓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部分(劃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撓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2 | 330233026000 | 對違反體育賽事活動審批規定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違反體育賽事活動審批規定”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3 | 330233025000 | 對境外非政府組織違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違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4 | 330233024000 | 對體育賽事活動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賽事活動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5 | 330233023000 | 對體育賽事活動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賽事活動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6 | 330233022000 | 對體育健身經營活動中未按規定配備救護人員、相應資質的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健身經營活動中未按規定配備救護人員、相應資質的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7 | 330233021000 | 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經營者未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經營者未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8 | 330233020000 | 對游泳場所出售含酒精飲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游泳場所出售含酒精飲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9 | 330233019000 | 對游泳場所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游泳場所經營者違法經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0 | 330233018000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未盡到安全管理和配備指導救護人員義務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未盡到安全管理和配備指導救護人員義務”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1 | 330233017000 | 對違法出租公共體育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違法出租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2 | 330233014000 | 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3 | 330233011000 | 對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條件仍經營的行政處罰 | 部分(吊銷許可證除外)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條件仍經營”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4 | 3302330050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5 | 330233004000 | 對未依法公布體育賽事基本信息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未依法公布體育賽事基本信息”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6 | 330233003000 | 對未依法使用體育賽事活動名稱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未依法使用體育賽事活動名稱”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7 | 330233002000 | 對未按規定做好體育賽事保障工作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做好體育賽事保障工作”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18 | 330233001000 | 對未按規定確定體育賽事裁判員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未按規定確定體育賽事裁判員”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體育主管部門。 |
十三、林業(共1項) | ||||
1 | 3302640560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影視拍攝或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行政處罰 | 全部 | 1.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影視拍攝或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監管,受理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需要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
2.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影視拍攝或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將相關情況告知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
注:本目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浙江省權力事項庫(監管庫)動態調整。